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1民初345号 |
案号 |
(2019)黑112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哲、刘海翠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4,489元,2017年12月15日前的利息19,490元,并从2017年12月16日起对下欠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公告费7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