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英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翼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晋1022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文学、吉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汾市翼城县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理相争对被告韩文学、吉英慧偿还原告临汾市翼城县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韩文学、吉英慧、李祥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汾市翼城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