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养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5民初213号 |
案号 |
(2018)闽0525执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4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FJ38020150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FJ380201502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四、施养市、施美晒、施养署、施丽娜对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施养市、施美晒、施养署、施丽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福建省永春桃源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省永春桃源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泉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闽0525执76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5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