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3********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2324号 |
案号 |
(2018)皖1302执3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玲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张有武的遗产(具体价值以相关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张有武生前所借原告解光的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4年2月12日起、8万元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解光对被告张乐、张恒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