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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3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2324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3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玲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张有武的遗产(具体价值以相关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张有武生前所借原告解光的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4年2月12日起、8万元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解光对被告张乐、张恒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时间
2018-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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