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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3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埇民一初字第00464号
案号
(2015)埇执字第02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桂玲、张乐、张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学明款130000元及利息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学明对被告桂玲、张乐、张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7-17
发布时间
2016-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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