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凯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31********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02民初3641号 |
案号 |
(2020)桂1002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黄雪莎、郑凯南共同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131500元及利息263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被告黄雪莎、郑凯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