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3304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3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304500元、罚息、复利(罚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后复利以30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王士军、丁玉珍、王伟、沈雪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对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节能环保型精炼机4台、脱硫罐4台、滤胶机2台、输送带平板硫化机组1600一套、输送带平板硫化机组1400一套、叉车1台、分层带硫化机组一套、压延主辅机二套、输送带平板硫化机组一套)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在15007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1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85元,由被告强维公司、绿陵公司、王士军、丁玉珍、王伟、沈雪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8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玉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658764934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