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297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49163453.62元、利息1539067.24元、罚息2055099.71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之后的罚息以149163453.6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LPR+0.7%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28619.18元(该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之后的复利以1539067.2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LPR+0.7%的1.5倍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420509元;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505218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512元,诉求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512元,由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文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25837305066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