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阳县和盈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XX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5489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12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4624284】。 一、原告深圳市利彼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盈公司、彭甲文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78311.4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86311.4元。 二、原告与二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和盈公司分3期支付上述款项人民币186311.4元: 第一期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款项人民币60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第二期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款项人民币60000元; 第三期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款项人民币58311.4元。 上述款项由二被告迳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利彼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账号755931938010902。 三、若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人民币186311.4元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78311.4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彭甲文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33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66.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被告已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甲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1MA4LCKXX36 |
登记机关 |
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