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原仰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刑初225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原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喜贞、李合彩的死亡赔偿金与各项损失共计380783.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2000元;不足部分258783.5元由被告人原仰龙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建勋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水霞不承担赔偿责任。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晋M43444号车,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