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时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1551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时燕、兰超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郑祖返、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祖返、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时燕、兰超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林时燕、兰超凡、郑祖返、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6 |
发布时间 |
2015-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