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1692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9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6404.46元及利息(利息以4206404.46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0663.8 元,由被告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审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项;三、驳回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663.8元,由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由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2.48,由广东亮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51.24元,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451.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同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90406517687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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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二小区A149号五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