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时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886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1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温州元明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月5日止,以本金120万元,按月利率8.5‰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算至2014年9月9日止,以本金120万元,按月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0万元,按月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75739.98元);二、张千居、苏宝琴、郑祖钦、林时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千居、苏宝琴、郑祖钦、林时燕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元明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4元,由温州元明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千居、苏宝琴、郑祖钦、林时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15 |
发布时间 |
2015-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