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舒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2********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科民初字第5844号 |
案号 |
(2016)内0502执1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丁舒扬偿还原告金磊欠款720000元,支付利息158400元,且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2元,由被告丁舒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