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2民初136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信亚源(天津自贸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477385.58元,并按照编号2017年连津(津)字第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马健、高伟、刘朝晖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信亚源(天津自贸区)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马健、高伟分别持有的天津市天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华信亚源(天津自贸区)有限公司、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马健、高伟、刘朝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7548374645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08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