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33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3145号 |
案号 |
(2018)川018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晋川工程款809622.26元; 二、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晋川工程款尾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金额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清结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晋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232元,由被告四川省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20187533X3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51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