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523民初420号 |
案号 |
(2016)豫1523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负责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承祥损失76175.3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熊旭东,被告许萍连带赔偿原告剩余损失共计54880.75元(79880.75-25000),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04 |
发布时间 |
2016-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