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灿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7905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灿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健260604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保全费1959元,均由被告负担(其中受理费2809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保全费1959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