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32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6190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6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宏远纸业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其中:截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893.75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沈海荣、沈培明对被告吴江市宏远纸业包装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杨春林、程本兰对被告吴江市宏远纸业包装厂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4元,由被告吴江市宏远纸业包装厂、苏州爱虹特针纺织有限公司、沈海荣、沈培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6030132XW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水家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