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灿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4304号 |
案号 |
(2019)苏1282执2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灿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沙金国运输费用59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