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9426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沈宝医疗费13937.78元;二、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沈宝护理费923.92元三、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沈宝交通费100元;四、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沈宝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五、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沈宝租床费200元;六、驳回原告徐沈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吴立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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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69653697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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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