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2475号 |
案号 |
(2019)湘0421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陈新凤应如数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二、被告谢军、陈新凤应如数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805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7.5‰从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后段利息按约定月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易希、邹翔应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草后街81号湘水左岸A栋101、103、104、105、106、107、108、111室及被告谢军、陈新凤提供的坐落于衡阳县西渡镇沿江路单元号为430421 005085 GB00343 F00020001房,在借款本金1800万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一、二款,合计1858.05万元,限被告谢军、陈新凤、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易希、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83元,由被告谢军、陈新凤、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易希、邹翔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7459373674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金虹大厦4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