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1848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7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被告王静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文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7954853702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长城北大街百楼乡西百楼村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