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4民初6901号 |
案号 |
(2019)京0114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鹏飞、林勤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918 026.18元; 二、被告林鹏飞、林勤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91 802.62元; 三、被告林泽奎、颜冬梅、深圳市福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鹏飞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