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3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161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柱工程款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玉柱对被告正定县实海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被告邵军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184执10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3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