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5328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3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422210.13元、利息44768.32元、费用9281.25元; 二、被告林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6500元; 三、若被告林琳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林琳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车牌号为闽CC038B号奥尼斯玛莎拉蒂总裁牌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林美锁、柯海霞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被告林琳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