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02民初3119号 |
案号 |
(2020)苏0402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如、唐银妹、杨建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605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229元,由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如、唐银妹、杨建丰负担9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4728019230T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钟楼区五星街道平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