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康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381民初610号 |
案号 |
(2018)湘1381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长永、肖康姣所借原告李汝聆借款40万元,由被告钟长永、肖康姣在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汝聆借款本金20万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汝聆借款本金2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钟长永、肖康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