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易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04626号 |
案号 |
(2015)宁法执字第02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流沙河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科兵、易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 二、被告文科兵、易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22.42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止,后段利息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文科兵、易小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