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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1民初6252号
案号
(2020)辽0281执1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洪、李玉平赔偿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经济损失401899元的50%即200949.5元,扣除已付15000元,余欠185949.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二、被告张洪、李玉平赔偿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元,由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负担2096.5元,被告张洪、李玉平负担20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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