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1民初6252号 |
案号 |
(2020)辽0281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洪、李玉平赔偿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经济损失401899元的50%即200949.5元,扣除已付15000元,余欠185949.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二、被告张洪、李玉平赔偿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元,由原告温秀举、吴宗波、吴珊负担2096.5元,被告张洪、李玉平负担20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