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民初2350号 |
案号 |
(2019)皖040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士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3259.97元、利息48890.28元,本息合计352150.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果被告李士龙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李士龙抵押的皖D61122号大众牌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08122772]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1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果被告李士龙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俞萍抵押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百花园小区6#-2-9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俞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士龙进行追偿; 四、被告王保群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扣除李士龙抵押担保的11万元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2元,由被告李士龙、俞萍、王保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