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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29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8民初1310号
案号
(2018)湘0408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本金7 500 000元,利息187,367.77元(截至2017年9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罚息年利率9.135%另计); 二、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律师代理费112 500元; 三、被告单春芽、杨珺、刘娓娓、单江平、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有权对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账号为5063-01-81-0000728-03的单位定期存单上的1 000 000元质押存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 399元,由被告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单春芽、杨珺、刘娓娓、单江平、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2-11
发布时间
2018-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春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2477900029XC
登记机关
衡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衡东新塘镇晓霞路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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