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3********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三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黔0103执01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兰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496元,由被告张兰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6-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