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6360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彭巧玲、李书亮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利息70万元;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9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8万元;定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7万元;定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6万元;定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3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2万元;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赵会超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万元。二、如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彭巧玲、李书亮未有按照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则应于逾期的次日返还原告赵会超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三、被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约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彭巧玲、李书亮追偿。案件受理费49 133元,减半收取24 56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333元,共计34 900元,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彭巧玲、李书亮、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巧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259763948XP |
登记机关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