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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35708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6日止,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178597元未付,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178597及应相应的违约金,该货款及违约金共分十三期支付:1、第一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 26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6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45887元; 2、第二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142073元;3、第三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4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44906元;4、第四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5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39258元;5、第五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6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36226元;6、第六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7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30857元;7、第七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8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27546元;8、第八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9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23206元;9、第九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10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18257元;10、第十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11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14526元;11、第十一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 12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9857元;12、第十二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 1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0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5846元;13、第十三期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 2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88597 元、违约金人民币2657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寮步支行,户名为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账号:44050177770800000797。二、如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约定的款项,则视为上述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人民币2524484元,并有权要求被告以人民币2524484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付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15088.36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9911.64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由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被告陈长铃、黄焱华确认并同意对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广东闽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长铃、黄焱华确认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长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0510211352
登记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下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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