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7********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26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18)冀0826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瑞龙医疗费9472.16元、护理费5200.00元、交通费276.60元、误工费5200.00元,计20148.76元。 二、被告孙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瑞龙医疗费36179.74元。 三、被告徐海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瑞龙医疗费15505.60元。 四、被告李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瑞龙医疗费19150.86元。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00元,保全费100.00元,计2900.00元,由被告李振刚承担870.00元,被告徐猛609.00元,被告孙海燕承担142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