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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苏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9********2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历城执字第00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悦香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宫悦香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1645.05元(利息计至2011年3月7日)。 三、被告宫悦香自2011年3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另行付息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王广文、王洪林、王丽霞、孙燕珍、王苏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四项,限被告宫悦香、王广文、王洪林、王丽霞、孙燕珍、王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3-04-22
发布时间
2015-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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