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苏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历城执字第00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悦香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宫悦香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1645.05元(利息计至2011年3月7日)。 三、被告宫悦香自2011年3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另行付息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王广文、王洪林、王丽霞、孙燕珍、王苏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四项,限被告宫悦香、王广文、王洪林、王丽霞、孙燕珍、王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4-22 |
发布时间 |
2015-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