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7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81民初2087号 |
案号 |
(2018)冀1181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春涛借款5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0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郜东河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郜东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8160166227XM |
登记机关 |
冀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