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7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81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17)冀1181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始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8160166227XM |
登记机关 |
冀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