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26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2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卡特彼勒(郑州)有限公司8650000元及利息(以86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惠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7元,由被告孝义市隆岩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惠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惠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8175981726XJ |
登记机关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镇南姚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