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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225********1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曲中法民初字第00152号
案号
(2020)云03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 28曰前支付原告张金华借款本金150万元,2014年1月28曰前支付原告 张金华借款本金150万元,2014年2月28曰前支付原告张金华借款本金 150万元,剩佘本金50万元及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 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5月20曰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2014年3月 28曰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张松及被告云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支付上 述款项,则由被告李雄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143元,减半收取23571. 5元,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 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 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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