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25********1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曲中法民初字第00152号 |
案号 |
(2020)云0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 28曰前支付原告张金华借款本金150万元,2014年1月28曰前支付原告 张金华借款本金150万元,2014年2月28曰前支付原告张金华借款本金 150万元,剩佘本金50万元及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 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5月20曰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2014年3月 28曰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张松及被告云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支付上 述款项,则由被告李雄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143元,减半收取23571. 5元,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 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松及被告云 南润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