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7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新硕民初字第0156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借款39万元,并偿付该款中的10万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6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万元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应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50元(此款已由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预交),由朱勇负担。(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750元由朱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朱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