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爱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948号 |
案号 |
(2013)东一法执字第09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黎爱珍、莫满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6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79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10月31日计至本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爱珍、莫满滔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09-27 |
发布时间 |
2013-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