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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玲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2194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花敏汽车转让余款人民币135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56元,由被告汤玲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时间
2018-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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