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82********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81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16)苏1081执1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品、张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借款本金43871.04元以及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逾期利息3414.13元,合计47285.17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43871.04元)。 二、被告李碎飞、朱启勇、曹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碎飞、朱启勇、曹丽丽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品、张洪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2元,由被告吕品、张洪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吕品、张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