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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1民初1050号
案号
(2016)苏1081执1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品、张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借款本金43871.04元以及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逾期利息3414.13元,合计47285.17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43871.04元)。 二、被告李碎飞、朱启勇、曹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碎飞、朱启勇、曹丽丽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品、张洪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2元,由被告吕品、张洪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吕品、张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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