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河县鹏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02民初860号 |
案号 |
(2020)闽0902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飞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招发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青河县鹏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蔡飞鹞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飞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40元,由蔡飞鹞、青河县鹏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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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飞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32569342194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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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红柳沟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