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3********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民终4494号 |
案号 |
(2019)苏0982执2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钱小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黄卫平5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第二项即“钱小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黄卫平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钱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钱小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2620元,由钱小金、钱建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黄卫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