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亮宇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25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2505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亮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玺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亮宇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玺垫付,亮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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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胥祥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5462125X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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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1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