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亮宇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25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2507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1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亮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乐元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亮宇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乐元垫付,亮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乐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胥祥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5462125X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1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