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3********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1529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3587.5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221231.3元、罚息413128.2元、复利9598.46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对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57元,由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